北京搬家常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北京搬家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同时,文件也就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提出明确要求。
3、《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众所周知,保险单是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有效合同,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一旦生效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换句话说,投保时不论是投保人还是保险人都须将应讲明的情况如实地告诉对方,这不仅属于基本的业务程序,而且是保险条款的硬性规定,违背了这一点会损害双方的保险权益。
比如,时下家财投资类保险因其兼备的保险和投资功能而倍受青睐。作为投保一方要根据保险要求如实告之保险人自己欲投保的家庭财产的坐落地址,家中有多少价值的可保财产,打算办理何类险种,投保多少保额,近期是否增加家中的可保财产,还有哪些财产能否投保待确定(像金银首饰、古玩、邮票、有价证券等),以及想参加其他附加险种的范围。而作为保险人一方则应该讲清现有家财险种种类、保险期限、保险责任、可保财产、不可保财产、除外责任、保额如何确定、以及发生事故怎样索赔、保期内北京搬家怎样办理保险地址变更手续、附加险种的责任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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